水土保持方案編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項目建設單位承擔開發建設區域的水土流失防治的責任和義務。在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相關單位或自行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在工程開工時遵循水土保持“三同時”原則,按照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對象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等不同類型生產建設項目。
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流程:
(1)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主體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相關材料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表)送審稿;
(2)建設單位撰寫水土保持方案送審稿評審申請文件,向方案審批部門提出評審申請;
(3)審批部門安排評審會議時間,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4)根據評審意見逐一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形成報批稿;
(5)向審批部門提交修改完成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批稿,等待審批。
在開發建設項目開工建設時,應及時委托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并同步開展水土保持措施建設。各項工程完成并具備驗收條件后及時開展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